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发布时间:2019-11-27

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省建筑业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范围内承包或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并已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新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开工工程,具有一定工程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次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

(二)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数量不少于6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进一步推广应用价值。

(三)自申报立项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根据项目情况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条件,在基础工程施工完成以前,向各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报单位填写《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筑业协会。经审查,符合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的,列入示范工程立项名单,并由省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

我省申报国家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从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被批准立项的示范工程,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申报单位应在立项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变更,经核实后,省建筑业协会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被批准立项的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持续优化管理,强化过程控制,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进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执行单位要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定,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

第九条  被批准立项的示范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实施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省建筑业协会将不定期对执行单位的示范工程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申请评审


第十条  被批准立项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向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提出评审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表等);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出具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省建筑业协会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内选取。

第十三条  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
(三)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对该项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征求意见后,由省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对立项和评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工程质量问题或在实施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销立项;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优先推荐参加各类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参加评先、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资质升级年限可由3年缩短为2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豫建建〔201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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