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发布时间:2019-11-29

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促进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广泛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及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10个大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即合肥市市级“科技示范工程”,是经企业申报,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核并通过立项的工程。合肥市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了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合肥市××示范工程,××参照“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中新技术的有关名称)。

第五条 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

(一)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二)综合性示范工程采用六项(包括六项)以上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其中可含1项先进适用技术)。单项示范工程必须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十分突出的项目。

(三)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目标,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方面作用明显,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市建设委员会报送《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请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一式三份),三县区域内工程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

第七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后原则上每季度审定一次。经审核,并现场踏勘核实,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并在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已经被确定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市建设委员会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企业技术或质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示范工程的指导、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工程中是否应用了新技术,以及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确保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安全可靠。市建设委员会将视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地对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代表性的工程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等活动,以推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将酌情取消其申请验收的资格。

第八条 国家级、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将从市级示范工程中挑选,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进行评审,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上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加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施工中对新技术的应用情况要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预测,并及时进行文字、照片、视频图像记录,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创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创建标牌,标牌上应列出拟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数量、应用部位等内容,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创建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因故停建或缓建,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委员会书面汇报,说明停建或缓建的原因并预计复工时间。

第十一条 已经被批准立项列为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申报单位应将工程新技术应用的形象进度表报市建设委员会,内容包括:示范工程领导机构、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新技术应用完成情况,质量、工期、安全、效益和现场管理等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45天内,执行单位要整理好应用成果评审验收资料三套,并填写《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2),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验收。三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验收资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

第十三条 应用成果评审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请书》;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六)工期证明,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放映时间为10至15分钟)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验收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组织验收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专家委员会由具有丰富实际经验的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5~7人组成,评审专家从示范工程专家库中选取,被验收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委员会成员。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验收专家委员会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由验收专家委员会主任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评审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验收意见不能通过。验收意见形成后,由验收专家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时,可综合评价为该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时,可综合评价该示范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时,可综合评价为该工程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时,可综合评价该示范工程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应该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消申请验收资格。

第十九条 验收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经评审,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并在合肥建设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对创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建设单位可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合肥市市级“科技示范工程”标记。

第二十一条 我市各类优质工程应优先从“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各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的企业在市场招投标中可享受同级优质工程的加分待遇。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升级时,创建各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作为优先升级的因素之一,对参与示范工程的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可作为对个人考核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三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合肥市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合肥市市级“科技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设计科技处具体负责全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核、实施与监督、应用成果验收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管〔2003〕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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