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

发布时间:2019-12-02

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号)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巴彦淖尔市委政府“质量强市”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促进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绿色发展,进一步规范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优工程)是巴彦淖尔市级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该奖项设“优质样板”和“优良”两个等级,其中“优质样板”工程是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巴彦淖尔市“优质样板”质量荣誉奖的工程方可申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市优工程的评选工作。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巴彦淖尔市优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科。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优工程的申报材料审查、工程核查,并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优工程获奖证书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

旗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优工程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质量监督站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实施。

第四条市优工程由施工企业自主申报,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市优工程应当引领行业提升工程质量、体现节能环保、实现社会效益。鼓励申报企业积极使用绿色建材、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实行一体化设计、实现住宅全装修、发展装配式建筑及应用等先进技术提升工程品质。

第六条 市优工程评选活动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优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二)已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工程设计先进、合理,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及编制深度的要求、符合当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四)工程质量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且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全市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五)工程项目已投入使用(其中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申报前,申报工程经使用检验,没有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六)房屋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验收。

(七)申报市优工程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评选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得申报: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二)涉密工程;

(三)以前年度申报并落选的工程;

(四)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五)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含加层)的;

(六)由于设计或者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明显功能缺陷的工程;

(七)因施工质量问题有该工程利益相关人投诉、举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

(九)全市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责成停工整改并通报批评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市优工程评选范围:

(一)住宅工程:包括单体住宅工程和群体住宅工程两类;

(二)公共建筑工程: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商场、酒店、办公楼等以面积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剧场等以座位数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镇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城市广场、园林绿化、城市景观整治改造工程。

第十条 市优工程规模标准:

(一)住宅工程

、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应当达到平方M(含)以上;

、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应当达到平方M(含)以上,且小区设施配套完备。

(二)公共建筑工程

、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商场、酒店、办公楼等以面积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当达到平方M(含)以上;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剧场等以座位数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规模达到小型及小型以上。

(三)市政工程

、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广场、园林绿化、城市景观整治改造投资应当达到万元(含)以上;

、城镇供水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应当达到万吨日(含)以上。

旗县工程质量优良、社会效益明显、群众口碑较好的上述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规模标准可适当下调,但调幅不超过。

住宅、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品质十分优良,观感质量综合得分率达及以上的不受规模限制。


第四章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申报市优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

(四)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一份);

(五)工程简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份;

(六)工程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一份;

(七)反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彩色照片张(市政工程依工程特点提供影像资料);

(八)采用装配式建筑和技术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的工程,应当对所采用技术的具体应用过程,及取得的质量效益、经济效益、节能环保效益等方面进行详细客观说明,并提供相应数据支撑;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住宅性能认定证书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表》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明确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公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申报企业需对复印件真实性负责,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材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和用途、质量情况、有关责任人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况,应当提供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施工质量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要重点反映施工中基坑开挖、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及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工艺做法。

(五)申报材料纸张规格统一为纸,设封皮,装订成册,内设目录,标清页号。


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市优工程的申报主体为申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市优工程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所监管的优秀项目进行推荐并在《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具体推荐意见,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材料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工作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市建筑业协会实施。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相关申报单位。

(三)实地核查: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工程组织工程核查专家组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核查打分表》(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方式为:

、听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回避);

、查阅工程有关内业资料:

()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批复文件的原件;

()主要技术、质量控制资料;

()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工程主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验收资料(需提供土建、安装、消防、电梯、节能环保等工程验收资料原件,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住宅性能认定证书的需提供原件);

()采用装配式建筑和技术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的工程,应当提供相关成果文件和数据支撑资料。

、核查小组对有关核查情况进行讲评和告知;

、核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书面核查报告及《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核查打分表》;

(四)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审会,最终确定获奖工程名单。“优质样板”综合得分率不得低于,优良工程综合得分率不得低于(其中“优质样板”、“优良工程”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得分率均不得低于),综合得分率土建得分率×安装得分率×加分值,具体加分项见《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核查打分表》。

(五)发文通报与颁发获奖证书:评审委员会将年度市优工程的评选结果报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通报,并颁发市优工程获奖证书。


第六章奖励和惩处


第十五条 获得“市优工程”的获奖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一年内在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投标时酌情给予加分。

第十六条已获得市优工程称号的工程,因施工质量问题有该工程利益相关人投诉、举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负责推荐该工程申报市优工程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实确认后,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市优工程称号,撤回获奖证书,并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通报。

申报单位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市优工程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市优工程称号,撤回获奖证书,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核查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在工程核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清除资格,并予以通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巴建协发[]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表

附件: 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核查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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