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

发布时间:2019-12-03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以下简称“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引导和激励我区广大建筑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区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系统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知》等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西夏杯”优质工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承办,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组成由“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由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地级)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第五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的标准和要求,使用功能完备,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优异,并有技术创新、无质量通病、无质量安全事故;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过程控制有效,获得过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是区内一流建造水平的精品工程。

第六条“西夏杯”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0日至4月30日,获奖工程的类别原则上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占获奖总数的85-90%;市政、园林和装饰装修工程占15-10%。对质量和社会效益突出的“西夏杯”优质工程,可作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备选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区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公共建筑工程;

(二)住宅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

第九条 凡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其工程的规模要求如下:

(一)住宅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设施配套的群体住宅或住宅小区组团,必须是包括装修在内的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群体建筑;

(三)市政工程:单跨跨度2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3万吨/日以上给水厂,3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管线和公共广场工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且应为整体装饰工程。

(五)园林工程: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六)个别建筑设计独特,单位工程面积或建设规模不满足以上要求,但在当地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质,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地标性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应在1000万元以上,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区施工企业承建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建筑工程;

(二)既有建筑物改造工程;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四)外国独资或国外负责总承包的工程;

(五)保密工程;

(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工程;

(七)存在质量隐患或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工程;

(八)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九)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载不良行为的工程;

(十一)参加过“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而未入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0月19日修订)及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节能、省地、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自治区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已获得市级优质工程;

(二)工程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2010)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资料应齐全、准确,有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

(三)工程已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过半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四)工程的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具有自治区或国家级工法、技术进步奖、发明专利等优先。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必须是达到节能65%标准和太阳能生活热水与建筑一体化的工程项目;

(二)小区的房屋建筑、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三)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四)住宅工程质量优,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第十三条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市政、园林和装饰装修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或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且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奖。

第十六条 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施工、监理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应等效ISO9000簇标准体系),企业施工工艺标准先进可控并稳定有效运行;

(三)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施工单位具有完善的质量保修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十七条 凡工程质量预控目标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两大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鼓励五市开展当地结构杯工程的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社会诚信度差、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允许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九条 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西夏杯”优质工程的申报、初审、复查和评审工作。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分别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人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人组成;设委员若干人,成员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质量安全部。

第二十条凡符合“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申报程序如下:

(一)工程主要承建单位自愿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填写《“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征得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各主要参建单位同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市(地级)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向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须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三)审核、审查的各部门应在《“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如下:

1、申报材料目录;

2、《“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表在“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网站”(www.nxjzyllh.com)下载,以Word文档填写打印;

3、反映工程概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重点介绍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创优计划、防治质量通病措施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展QC小组活动,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使用情况等;

4、工程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5、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6、评选为市级优质工程和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证书复印件一份;

7、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复印件一份;

8、工程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9、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体现精品工程的彩照10张以上;全套工程资料电子文档光盘1张,5分钟的工程DVD影像1盘。

10、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准确,要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一律使用A4纸。

第二十二条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三条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复查小组,对通过初审工程进行实体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从“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管理、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复查组对审核通过的工程,由“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书面提交复查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六条“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委专家库。专家库评委必须是在工程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管理、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具有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评审委员不少于11名(单数),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实体抽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工程名单,提出评审意见,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获奖工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并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通过的获奖工程名单在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统一发放获奖证书。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西夏杯”优质工程证书、奖杯和奖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条 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各有关单位应当对获得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由建设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的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中对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计入良好业绩,给予加分;在资质升级或增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优先考虑,在开拓市场和承揽工程任务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对创优企业优先入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选承建商名录;对获得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企业,建设单位应优先推荐企业参加投标或直接发包,在投标评标中予以加分,在评标结果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该企业中标。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是求事,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获得的“西夏杯”优质工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违反规定和法定程序调整容积率指标、绿化覆盖率等情况,经查证的工程质量投诉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及重大质量隐患,工程承建单位有涂改、伪造“西夏杯”优质工程证书、未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行为的,“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有权做出取消“西夏杯”优质工程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宁建(建)发[201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承诺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资料总目录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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