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

发布时间:2019-12-03

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函[2017]268号)、《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市辖三区示范工程的评选审核工作。  

市辖县(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示范工程的评选审核工作。  

第四条 示范工程评审主要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并与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评审工作按照《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细则》执行。 

第五条 示范工程的评选工作,坚持“动态检查、综合评审、透明公开、择优评定”的原则,实事求是,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当达到以下建设规模:  

(一)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房屋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0万元以上工程。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于工程开工当年向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表》(附件1);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 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保证措施;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施工企业成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自评机构,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评。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环境与卫生状况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四)制定了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并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参照住建部发《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六)申报的工程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 

(八)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地评分标准 

(一)基础分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分80分以上则达到标化工地标准。可按照新技术增加分值项参评“星级工地”。 

(二)增加分值 

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每达到一项按该项分值加入总分。总分大于90分小于110分(含)为“一星级”工地,大于110分小于130分(含)评为“二星级”工地,大于130分评为“三星级”工地。(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十项新技术推广加分表见附件3) 

第十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企业至少每季度要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监理企业应在施工过程中尽责履职,参与示范工地的创建工作,企业自评机构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应签字确认自评结果。 

企业开展自评情况的图片、视频资料、检查记录(附件2)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并及时收集归档。企业应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能如实反映自评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评审部门及时对申报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列入拟初评项目。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30%时,向评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初评。 

初评由评审部门组织评审人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标准开展。 

第十二条 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施工企业向评审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程综合评审,并提交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自评材料。  

评审部门根据当年的工作安排,在5月到10月期间集中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审,评审对照企业自评记录进行,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创建示范工程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业、项目部对项目创建示范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及自评情况; 

(三)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综合评审: 

(一)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不符合要求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受到两次诚信扣分处理或一次性被记诚信扣分300分(含)以上的; 

(二)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冬季常规停工的除外)。 

(三)未安装接入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的项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内容要求)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审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评为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 未获得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不予推荐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等评选。  

第十六条 通过综合评审的工程获得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获得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被评选为示范工程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给予表彰,并按照《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给予取消获奖称号的处理,并取消相应诚信加分和奖励,同时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施工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管理标准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瞒报、漏报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遵守规定,廉洁自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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