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奖

发布时间:2019-12-06

    吉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奖分为市级优良结构工程奖、市级优良工程奖和映山红奖三大类。映山红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从市级优良工程奖中择优评选。

    第三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五条  市建筑协会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组织成立吉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优质建设工程奖评审工作。获奖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建筑协会共同表彰。评选日常管理工作由吉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六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加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并达到以下规模的工程: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广场工程;

    (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城市公园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绿化总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区总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

    (六)参加映山红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规模应为上述规定的两倍以上。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我市企业在市外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优良结构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市级同类型工程领先水平;

    (二)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城市规划建设的要求;

    (三)采用国家建设部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项目三项以上;

    (四)工程结构主体工程完工,符合结构设计要求,且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

    第十条 申报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市级同类型工程领先水平;

    (二)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城市规划建设的要求;

    (三)主体结构获得市级结构优良工程奖,并获得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四)采用国家建设部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项目三项以上;

    (五)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

    (六)竣工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

    (七)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且已交付使用;

    2、小区内各单位工程的质量必须全部达到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参评资格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

    (二)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三)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且确实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工程档案资料未按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存档的;

    (六)节能分部工程未按国家规范要求施工的;

    (七)已参加过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

    (八)在抗震设防区内,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的;

    (九)工程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标化考核不达标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县(市、区)质监站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后,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意见后统一向市建筑协会申报;

    (二)市中心城区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吉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吉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后,向市建筑协会申报;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由施工企业申报,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四条含有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申报,并在《申报表》中注明分包单位,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总承包企业相同资质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分包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三)分包完成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推荐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住宅工程申报参评优良工程奖,还应征求用户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优良结构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吉安市优良结构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许可证

    7、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8、项目经理及分包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9、项目总监资格证书;

    10、主体结构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资料;

    11、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12、采用“四新”技术的证明文件;

    13、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各细部质量的彩照10张,并附文字说明。

    1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5、质量监督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6、安全监督部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评定书

    (二)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吉安市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许可证

    7、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8、工程竣工备案表;

    9、项目经理及分包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10、项目总监资格证书;

    1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和住户签名的质量回访记录(住宅工程);

    12、获市级优良结构工程奖证书和样板工地证书;

    13、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14、采用“四新”技术的证明文件;

    15、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各细部质量的彩照10张,并附文字说明。

    1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7、质量监督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8、安全监督部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印制。《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内容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


    第六章    工程检查


    第十八条 工程在建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采取属地管理模式,各县(市、区)工程监督检查由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应重点针对创优计划中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形成检查记录,基础、主体分部施工过程应至少各有一次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优良结构工程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主体结构隐蔽前),优良工程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半年后,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工程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市建筑协会提出申请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测、检查和摄像。市建筑协会邀请评审委员会相关专业成员组成初评小组到现场进行结构实体抽测,工程质量检查及现场摄像。

    第二十条 工程现场检查前,施工单位应邀请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到现场配合检查,由初评小组听取建设单位和用户评价意见,对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到现场检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初评小组应认真检查核对每项申报材料,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是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评审,通过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已形成的工程文件和直观的工程实物质量,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我市施工工艺具体水平,工程实体评审标准按附录1要求进行。(表1-5适用于结构优良工程奖,表6-10适用于优良工程奖)。

   

    第八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四条  初评小组将申报工程的初评情况、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及有关资料(附录2表11-20)向评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筑协会组织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检查小组的汇报,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质询、讨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获奖工程。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吉安市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网、吉安建筑协会网进行公示7天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评选工程,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准。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委员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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