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

发布时间:2019-12-09

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市政工程施工工艺的创新发展,鼓励和规范我市市政施工企业评优创优活动,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是与国家金杯示范工程和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衔接的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年度创优活动,是广州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受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委托,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开展一年一度的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经上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广州市行政区内,单位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堤岸、给水(含净、配水厂、管道工程)、排水(含污水处理厂、泵站、管道工程)供热、供气、垃圾处理厂(场)、地铁、轻轨、交通设施工程、路灯及城市广场等。

第五条 投资规模小于第四条规定,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有纪念性意义,且工程质量符合广州市市政优良条件的其它市政工程,列入本活动评选办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评工程申报条件:

(一)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不违反基本程序。

(二)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申报工程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市政工程施工和监理资格。

(四)申报的工程符合节能、节约用地和环保的要求。

(五)申报的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应有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质量检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等质量、安全的评定及评价意见。

(六)单位工程的各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评价标准,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的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且优良评价标准率应达到80%以上。

(七)申报参评项目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必须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并使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规范组卷。

(八)申报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

(九)申报工程中引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应用自主创新成果,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优良评价时,根据《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自主创新技术等应用检查评分表》(见附件1)所列标准酌情给予加分。

(十)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工程竣工已交付使用,并经过一年及以上使用期检验。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单位工程可由承包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或代建机构申报;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由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代建机构申报。申报材料应注明建设单位、代建机构、施工企业、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主要施工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八条 申报工作流程:

(一)备案及材料要求:决定申报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填写《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协会备案。材料要求如下:

1、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申报参评项目的创优计划书(原件一式两份);

3、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参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4、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5、工程简介(原件一式两份)。

(二)受理:每年3月1日~3月31日为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申报受理时间。参评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申报项目预审。

(三)预审:预审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对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协会将根据预审结果分别给予“通过”、“不通过”和“限期补充”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原因,在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1天内回复申报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申报项目,不能参加当年的评选活动。

(四)公示:对申报参评获预审通过的项目,协会将于评审正式开始前7日内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五)评审:申报参评并获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后,将正式列入当年参评项目,由协会组织专家按程序组织评审。

第九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并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二)申报参评工程项目的创优计划书(原件一式两份)。

(三)工程简介(原件一式两份。预审通过后,增加复印件十份)。

供专家评审使用,不超过5000字符(填写申报表时可缩写到1000字符左右),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工程简介的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开工、竣工日期;

2、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企业、主要参建单位(单位工程中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

3、申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4、申报工程的特点和难点;

5、各单位(子单位)工程在整体中所占的权重比例;

6、实现质量目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7、申报工程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情况;

8、申报工程的功能性检测和见证检测完成情况;

9、申报工程的自主创新成果和四新技术的应用情况;

10、申报工程在竣工后一年及以上检验期内的使用情况等。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施工安全评价书》(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六)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附监理单位对该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和综合评分表(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七)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八)《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备案文件暂未完善的,业主应书面说明原因(原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九)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施工许可证(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十)反映工程特点、科技进步和质量水平的彩色照片8张,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要求图象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施工企业应注意同期收集影像技术资料,申报国家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要求制作反映隐蔽工程、施工亮点难点、自主创新成果等的DVD光盘一张,放映时间不超过5分钟)。

(十一)申报工程有自主创新成果,或引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文件(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十二)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处理厂(场)等还应提供消防、规划、环保验收证明书;规划、环保验收证明书因故滞后,业主应书面说明原因(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第五章 工程检评(检查)


第十条 工程检评(检查)由专家检评组负责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汇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表施工及质量情况的意见;

(二)专家检评组实地查验工程施工质量,专家检评组发现问题,有权组织实测实量;

(三)专家检查组检查施工内业技术资料(含实测实量资料);

(四)由专家组长组织座谈,收集反馈意见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 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地铁工程及其它后期需隐蔽或用装饰覆盖的工程,须在施工过程中提前报协会,由协会组织专家,按项目质量目标要求及时进行实体和隐蔽工程质量查验,做好确认记录。该记录将做为申报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和国家金杯示范工程中间检查依据。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现场检评和业内技术资料检查工作结束后,协会召集专家组长会议,综合各参评工程的得分情况,由专家组长集体讨论确定工程项目名次排序,经专家组长签名确认后由协会书面上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第十三条 协会是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负责按照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核准的办法程序,聘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现场检评组和资料检查组,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审批后,对参评项目进行必要的检评和检查,并将专家组出具的相关初评结果及时报送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监督协会对评选活动的组织开展,听取参评项目的评审情况汇报,审核专家组提出的参评项目入围名单和参与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评选活动的推荐意见,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的开展。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分管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的业务处室将根据当年参评入围项目类别,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代表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并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名义向协会出具评选结果是否通过的书面意见。


第七章 公示与奖励


第十五条 公示: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项目将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七天,收集、处理投诉意见。

第十六条 获评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将由协会组织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通过发文、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和在其他业内刊物上公告进行表彰,并书面上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参评及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的身份直接参加评选工作。参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收受礼金、礼品或接受其他形式的馈赠。参评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乃至取消其参评专家资格;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协会内部工作制度给予纪律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鼓励获奖单位的上级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批准,于2009年6月19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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