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京、重庆、广州接连发文:本科以下学历不得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来源:本站

来源:住建部、北京市住建委、上海市住建委、重庆市住建委官网


    继上海、北京、广州之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明确专科及以下学历,不得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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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控制,按照市政府对推进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的工作要求,在从业人员资格、监管程序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提升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分从业人员资格
(一)提高质量监督人员学历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除需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同时应满足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学历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除需符合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同时应满足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进一步优化工程监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按照我市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项目),不再强制委托监理,取消工程档案验收。
(一)不再强制委托监理。
    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建设单位聘用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时,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一是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组建专业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二是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制度和承诺书制度,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三是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取消工程档案验收。
    上述项目各参建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主体责任,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T-306-2018)要求进行档案收集、编制、整理及归档,确保档案真实、齐全、完整。工程竣工验收后,各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自行接收保管建设工程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永久安全管理,做到有档可查。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的技术标准、有关政策通过互联网公开,并制定《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告知书》,由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放。建设项目自立项至规划验收,产生的行政审批文件材料(含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勘察文件)电子件,由各审批部门通过政务外网推送至建管权限对应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在线归档,主城各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后须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进一步细化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实施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监管,建立健全基于风险导向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着力落实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一)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范围。
    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没有我国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其中,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设施以及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项目除外。
(二)明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频次。
    1.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一次监督检查: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结构高度不超过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
    2.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两次监督检查:总建筑面积在 5000 -10000平方米,结构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
    3.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住宅工程;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
    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设立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安全监督机构配合,共同开展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查。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检查节点告知建设单位。
(三)取消质量安全首次工作交底会。
    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网上告知或书面告知方式,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以及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不再以首次工作交底会形式开展相关工作。
(四)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
    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桩基、基础、主体、装饰、幕墙、节能等阶段分别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建设单位对技术检查负首要责任,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技术检查负相应主体责任。技术检查应基于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开展,相关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由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另行发布。技术检查按风险识别、检查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1.风险识别。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识别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并确定风险等级,并经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
    2.检查实施。根据项目识别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在各施工阶段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技术检查。
    3.检查总结。各阶段技术检查之后,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形成技术检查报告。技术检查报告应当反映技术检查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情况。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的竣工验收组应验看技术检查报告。
    技术检查有关情况应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经发现工程参建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行为的,应加大监督频次和查处力度,采取责令整改、禁止承诺或撤销相关许可等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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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1日:北京市建委印发《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通知明确: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二)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3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
(四)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其中通知还明确列出房建、市政工程监理人员最低配备参考标准。
新建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最低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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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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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管〔2019〕182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水平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本市施工许可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营商环境”精神,我委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 年上海市优化施工许可营商环境工作总体安排〉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1 号)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质量管控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时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地质勘察流程
    针对风险可控的社会投资小型项目,进一步优化地质勘察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除极端恶劣天气、复杂地质条件等情况外,地质勘察时间应不超过 10 个自然日。
二、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
    本市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8〕213 号)明确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和取得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
    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四、进一步细化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管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131 号)基础上,按照小型建筑工程的不同类型, 分类开展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对于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不超过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二)在总建筑面积在 5000-10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中,对于含地下室的工程, 在基坑开挖阶段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对于不含地下室的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装饰装修工程大面积隐蔽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
    (三)对住宅工程、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或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或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检查节点要求同上。
本通知自 2019 月 3 月 1 日起在全市施行。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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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局将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环节,强化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控。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指小型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且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其中,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仓库等项目除外。
       二、强化提升图审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4 号)有关要求,我市小型工程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人员需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小型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强化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学历要求
        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除需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规定的从业年限及专业资格外,还需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四、实行基于风险控制的检查制度
        小型工程实行基于风险控制的检查制度,强化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小型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小型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桩基础、主体、装饰、幕墙、节能等重要节点分别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相应主体责任。
        (二)小型工程的风险分级
        小型工程实施分级管控,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详见附件1、2)。技术检查应基于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开展。其中质量风险应根据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确定;安全风险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技术检查可以和项目施工单位工序自查和监理旁站检查同步实施。
        (三)技术检查流程
        风险点的检查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检查实施和检查总结。具体要求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识别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确认。
        2.检查实施
        根据项目识别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技术检查。施工各阶段的质量安全一级风险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实施;质量安全二级风险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
        3.检查查验
        各阶段技术检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撰写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如实记录技术检查以及问题整改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应对技术检查报告进行查验。
        五、实行标准化差异化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小型建筑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技术难度等工程风险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重点检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工地现场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管。
        (一)监督交底检查图审机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监督交底时一并检查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二)实施1次监督检查的工程
        1.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
        2.结构高度不超过12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对该类型小型工程在主体结构完工进入装修前实施 1 次监督检查。
        (三)实施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的工程
        1.住宅工程;
        2.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
        3.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
        4.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对该类型工程实施不少于 2 次监督检查,其中主体完成后进入装修前检查1次,随机抽查1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设立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安全监督机构配合,共同开展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查。
        六、实行闭环管理严肃追究违规违法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参建各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加大监督频次和抽检力度,采取责令整改、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措施,并严肃追究违法责任。具体行政检查要求如下:
        (一)规范检查行为。行政检查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记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二)实施闭环管理。行政检查中发现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限期整改。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等事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检查执行部门。
        (三)强化责任追究。行政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记录不规范行为、不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风险清单及风险等级
                    2.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清单及风险等级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7日
 



住建部

2019年4月30日,住建部官网复函,同意上海市开展“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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