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5 来源:天津市住建局-建委文件

津建质安〔2018〕438号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通讯、国防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严防地下管线外力破坏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前现状调查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5114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地下空间规划管理部门、档案部门、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查询并收集施工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探测获得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交底。因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对管线的专项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专项保护方案进行会审,报管线产权单位认可,并在施工中落实到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新探测,实施人工探挖。施工单位未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导致地下管线被破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单位应针对地下管线特性,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现场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时配合抢险维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应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发现存在危及管线的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或动土作业前,应对机械操作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有效落实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制度。施工期间机械操作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在其上岗作业前再次交底,确保地下管线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

六、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当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标注不详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暂停施工,并与施工单位达成地下管线安全施工调整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如有必要采取人工开挖等保护性施工措施。凡未进行现场监护导致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巡查,发现有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行为的,应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执法检查,对未落实相关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约谈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将从严从重处理。

特此通知

 

 

 

 

  

 20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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