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4 来源:本站

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07]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促进技术进步、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和国有土地储备整理、金土地工程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各有关单位应将投诉方式或投诉电话公开。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第六条 建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由招监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三)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六)依法处理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和投标活动。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国家投诉处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书面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或比选。
   
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全部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
   
(一)招标人采取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项目额度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的应当采用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施工比选公告应当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发布。
    (三)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四)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1-3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送有项目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等备案。
   
(六)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建造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施工期间,施工企业确须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备案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及时修改后发布。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办理,在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违法代理,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报名和投标,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端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评标专库巴中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国家、省审批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开标、评标及评标专家抽取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对国家、省审批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市、县(区)审批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川东北片区中抽取确定;对各级审批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可在巴中市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
    对评标专家不履职尽责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十八条  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含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比选)、市级各部门和巴州区实施的项目施工比选活动均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各县实施的项目施工比选、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比选活动,在各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等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执行压证施工或压证施工主体工程未完成退还执业资格证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有关处理按国家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不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开标、评标、比选活动没有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
   
(七)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行政不作为,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它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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