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19〕16号

发布时间:2019-04-26 来源:住建部-政策发布

  

韦周:

  经调查核实,2010年7月至2014年3月,你工作单位为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你在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时,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15号),你于2019年2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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