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三个配套文件修改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19-06-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三个配套文件修改意见建议的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配套文件,现向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726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厅反馈将修改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续若楠         

联系电话:0471-6681087(传真)

电子邮箱:nmgzjtgczlaqjgc@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东街15#建设大厦  016000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625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

涉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不适用本方案。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联合验收定义

联合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具备联合验收的各专项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规定部门或者机构提出工程联合验收申请,住建、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防、国家安全、档案、市政公用等各主管部门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一家牵头、部门协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限时办结、一口出件”的方式,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的行为。联合验收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登记表、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两验终验制”的工作机制。

三、联合验收事项

  (一)联合测绘等中介事项。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环境保护设施检测、消防设施检测、人防防护设备检测、防雷装备检测等。

  (二)联合验收配套事项。联合验收配套事项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三)联合验收专业事项。联合验收专业事项包括:工程质量竣工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及根据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联合验收具体事项由各盟市结合实际制定并予以公布。

四、联合验收部门及职责

牵头部门:各级住建部门;

联合验收部门(机构):各级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防、国家安全、档案、市政园林等部门,各类测绘机构和消防设施、人防防护设备、防雷装备等检测机构;自来水、电力、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

各级政务中心应设置联合验收服务窗口,做好联合验收咨询、接件、补正、受理、出件等环节的全程服务工作。

牵头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工程投资类别梳理并公布各类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办事指南、配套申请表格、提供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图等事项;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机构)对受理工程项目开展联合验收,做好联合验收的提前辅导、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汇总联合验收部门(机构)的验收批文、意见,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完成联合验收后,同时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备案工作。

联合验收部门(机构)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单位、机构)联合验收工作细则,配合牵头部门出台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配套材料清单,配合牵头部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负责联合验收专业事项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做好联合验收审查、监督工作,涉及专业设备验收的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验收批文或意见;负责联合验收配套事项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参加做好联合验收工作,验收满足要求的,及时办理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服务接入事项;负责联合测绘等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机构,应当严格测绘(检测)质量,确保测绘(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同时增强服务意识,限时完成联合测绘等中介服务事项;

  五、联合验收条件

  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四)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六)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的报装手续可提前到开工前办理,联合验收前已具备相关条件,联合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六、联合验收流程及时限

联合验收由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分三个阶段,在40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验收事项。其中第一阶段完成各项联合测绘等中介事项(5个工作日内);第二阶段完成各项配套验收事项(5个工作日内),第三阶段完成各项专业验收事项(2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补正材料、按联合测绘或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协调解决现场联合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各专业部门依法验收存在冲突矛盾的事项(应告知建设单位)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并办理联合测绘等中介事项。按照“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建设单位(申请人)通过综合窗口一次性委托测绘机构对涉及建设项目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环境保护设施检测、消防设施检测、人防防护设备检测、防雷装备检测等检测事项可由申请人在工程项目具备相应检测条件时先期按规定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工作时限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测绘(检测)工作,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施工图进行比对,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含专业检测报告),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的依据。

(二)申请联验。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审批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申请人按清单提交相关材料。各地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信息化程度,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申请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提交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联合验收事项作出说明,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文书等信息已实现部门间共享的,申请人无需提交。

依据工程时序进展,对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城市建设档案验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部分材料等),可以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由申请人提交相应承诺书并按期限补齐。

(三)统一受理和资料预审。综合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收齐书面材料后,采用纸质材料形式或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含负责专业验收的各有关部门以及负责配套验收的各有关单位,下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反馈至申请人。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其中补正应告知补正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补正期限内完成材料补正,并提交上传补正材料。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综合服务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预审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参加现场核验。

  (四)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后,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具体日期,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联合验收具体日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申请人限期完成并确认。

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部门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对于现场联合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各专业部门依法验收存在冲突矛盾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各专业部门开会协调提出解决方案。

  (五)出具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住建部门(包括消防验收)、人防等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备案手续,连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一并由综合服务窗口发送给申请人或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直接发送给申请人。

联合验收中有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通过的,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且并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或者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按照综合窗口通知的时间前往现场复验并将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文书送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送达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按照首验程序一次性反馈申请人。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本地区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作为,切实推进地区联合验收改革,制定地区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研究解决联合验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联合验收效果和质量。

  (二)加强协调沟通。盟市、旗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服务对象主动对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联合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认真抓好落实。盟市、旗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要求,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全力推动我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做到依法合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保证质量、整合简化、高效服务。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联合验收日常管理和效能考核办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联合验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2019621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相关审批事项(包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等)的并联审批。

涉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不适用本方案。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定义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出件,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门受理、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原则,对施工许可阶段进行并联审批。

三、并联审批事项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核发(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包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应在该阶段并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核发合并办理,不再单独作为申请事项。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广电、通信等市政公用项目报装,宜在该阶段办结。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和树木审批、工程建设需需拆改迁移供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等事项,各盟市可根据工程类别及各地实际情况,在该阶段并联办理。

四、并联审批部门及职责

牵头部门:各级住建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机构):各级人防部门、市政公用和园林等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机构。

牵头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工程投资类别梳理并公布各类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配套申请表格、提供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图等事项;牵头组织对受理工程项目的并联审批;协调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汇总并联审批阶段各部门批文或建议。

并联审批部门(机构)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机构)审查工作细则,依法审查;配合牵头部门出台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配套材料清单;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相关批文或审查意见;配合牵头部门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

五、并联审批条件

    1.依法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征收房屋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具备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六、并联审批流程及时限

并联审批从申请到办结出件全过程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建设单位补正材料、按图审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整改、各部门依法审批过程中确实存在矛盾问题的协调解决(应告知建设单位)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一)申请。建设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相应材料,报综合窗口申请并联审批。

申请人可并联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项目报装等事项,并按照工程类别和各地具体要求,并联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和树木审批、工程建设需需拆改迁移供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等事项。

(二)窗口受理。综合窗口进行统一接件登记后,应当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提请牵头和有关并联审批部门(机构)予以协助,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补正意见通知书或受理告知书,并同时将申请材料转送至牵头和相关并联审批部门(机构)。

申请人在收到一次性补正意见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正材料,或存在某项并联审批事项不能得到受理的,作退案处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并联审批。牵头和相关并联审批部门(机构)在收到转送来的申请材料后,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时限依法进行并联审批。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并联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住建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并联完成各自审批事项,出具相关批文、意见,核发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中:

属于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住建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批文。

对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人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批文;对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批文。人防部门相关批文应即时转送至住建部门。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现场勘验,并向住建部门出具现场勘验意见。

市政园林和公用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工程类别和各地具体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审批(报装)事项,并出具相关批文(手续)。

(五)办结出件。住建部门将本阶段所有批文、意见统一反馈送达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取件。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地区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研究解决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并联审批效果和质量。

  (二)加强协调沟通。盟市、旗县服务窗口和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服务对象主动对接,积极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工作,主动协调解决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完善联络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联合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认真抓好落实。盟市、旗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要求,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全力推动我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做到依法合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保证质量、整合简化、高效服务。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联审批日常管理和效能考核办法,加强对并联审批设计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并联审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盟市、旗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信用记录、监管警示和约谈制度,重点加强承诺执行情况监管,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背承诺情况的,应责令整改,记入诚信信息;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因违背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20196月 日

 


附件3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精神,确保全区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全面提速,限时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涉密工程、单建式(独立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放管服"改革部署,创新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窗口、联合审查、结果共认、依法监管”的思路,依托“互联网+图审”,整合建设、消防和人防等相关专业施工图审查环节,切实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勘察设计质量把关功能,提升施工图审查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工作目标

住建部门负责会同人防部门共同确定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稳步建立审查结果各部门共用、各部门分工监督的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全区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网上办理和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质量、效率导向实现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进行一站式审查服务,并对技术审查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健全以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为核心的竞争机制,引导审图机构充实力量、加强管理,始终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把关作用,住建、人防等部门对审图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共同认可,依据审查结果进行各自职责内的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不再另行进行技术性审查。

(二)坚持公平竞争、市场调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脱钩转制工作,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部门、行业、地区垄断。

(三)坚持依法监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一站式审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审查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确保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后审查行为规范、审查意见落实、审查时限缩短、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五、主要工作

(一)整合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全区现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尽快完成与主管部门脱钩转制工作,充实相关技术人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共同确定,使其具备综合图审资格,审图机构按照确定的审图范围承担审查业务并在网上公开。住建、人防部门要统一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各司其职加强对审图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综合审图工作需要。

(二)建立建设单位法人承诺制度。在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基础上实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施工图审查时不再作为图纸审查的共同要件之一,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须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下发前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三)完善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积极推行应用基于全区政务云平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实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软件编制单位对平台的日常维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及主管部门应通过审查系统网上协同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在线进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管理。

(四)坚持审查质量第一。综合审图机构作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重要抓手,应按照各部门共同编制的审查标准和内容进行审查,对设计深度不满足编制深度要求的图纸退回补充,确保审查质量。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设、消防、人防专业分别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勘察设计单位对审图机构的审查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裁定,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组织专家委员会限时完成裁定工作。

鉴于自治区目前尚不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能力,建设单位可委托区外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接受委托的区外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人防设计和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并分专业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

(五)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各地住建、人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审图机构通过环节整合、网上网下结合、容缺预审等方式,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切实提升审图效率,到2019年底审查时限在现行基础上缩短一半(复杂工程除外)。

(六)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管能力。自治区及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应加强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开展审图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和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审图行为,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审图机构在审查中存在质量把关不严、效率低下等问题的,或者施工图审查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而隐瞒不报的,各部门应责令审图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并依法依规予以相应的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审图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从审图机构名录中清退,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对审查质量和勘察设计质量进行联合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抽查。建立对综合审查机构的动态考核机制,每年对审查质量、审查行为和审查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评定中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对失信单位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并将失信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七)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不得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压缩合理的审查周期,不得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合理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是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工作计划,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改革的督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住建和人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梳理本部门现行的施工图审查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有关技术业务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联合定期公布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三)强化监督考核。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考核指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监督检查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建设单位、审图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充分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9 6月25日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