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19〕30号

发布时间:2019-08-02 来源:住建部-政策发布

  

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3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正安县小雅镇人民广场建设工程”“正安县安场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正安县黄家沟1号市政隧道工程”“正安县毛家塘三号道路工程”“正安县本色鲵乡民主风情旅游基础设施道路二期工程”“遵义红花岗区关公文化园广场附属工程”“绥阳县旺草镇至青杠塘镇(风水岭二号隧道)工程”“务川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12号),你单位于2019年4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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