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2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期,省住建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8个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垃圾分类工作摆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垃圾分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16年12月,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要求“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8 年11月,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期间指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2019年6月,总书记再次对垃圾分类作出重要指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要加强引导、因地制宜、持续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持之以恒抓下去。要开展广泛的教育引导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一起来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张庆伟书记多次作出批示和要求,开展实地调研,亲自参加分类宣传活动,多次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精神,并部署相关工作。王文涛省长先后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进行安排部署,带头参与分类志愿者活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等文件要求,起草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2019年,我省将在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地区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扩大覆盖范围,陆续延伸至县(市)及建制镇,力争到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具体目标如下:
     1.城镇。
     2019年底前,各市(地)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0年底前,哈尔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市(地)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中,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所有县(市)、建制镇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2年底前,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市(地)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5年底前,各市(地)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市)、建制镇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中,县(市)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制镇至少有1个居民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乡村
     2019年底前,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地区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得到治理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减量40%以上。
     三、我省城乡垃圾分类的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一)实施范围
     1.城镇。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军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医院、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管理单位。
     (3)居民区。
     2.乡村。行政村、自然屯。
     )分类类别
     1.城镇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分类的类别。
     2.乡村。一般采取“三分类”,即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燃煤炉渣、残土不做分类要求,但需单独收集。
     四、我省推进城乡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哪些?
     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的原则,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一是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推广简便实用的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二是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着力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监管、有序运转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媒体宣传、学校教育、志愿服务、公共机构示范等多种形式,让垃圾分类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垃圾分类的强烈认同和良好氛围。
     五、我省城乡垃圾分类工作的有那几方面的保障措施?
    在组织领导方面,成立省市县生活垃圾分类领导机构,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建立任务明确、责任落实、部门协同、监督高效的组织推进机制。在责任落实方面,实行省级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市县现相关部门具体推进落实的责任机制,努力形成“抓行业必须抓分类,管辖区必须管分类”的“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在考核评价方面,制定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并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同时,计划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中,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作为一项重要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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