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6 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厅发文件

宁建(建)发〔2017〕14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 “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我区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区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由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至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人:周丽娟,联系电话:0951-5179559。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1日

 

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

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据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三、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执业注册资格过期(未延期注册)仍担任项目总监的(办理延续注册提供住建厅相应证明的除外);

  (二)未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中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事实的。

  四、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在三个以上的项目中担任项目总监的;

  (二)未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未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未下达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暂停工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未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组织分部工程验收,不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的,未组织工程预验收、未参与工程验收的;

  (四)未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检测、使用登记进行程序性审查的。

  五、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应该由总监签字的,总监未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签署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有关工程实体结构进行见证取样的、对见证取样工作弄虚作假的;

(三)合同约定(中标)的总监未能在岗履职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总监变更不符合规定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未下发《暂停工令》,或未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

   (五)未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六、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按照监理规范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实施的;

 (二)未审查分包单位资格的、未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审查的。

七、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施工单位检验批验收无原始记录的,监理签认的。

八、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总监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总监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十、项目总监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十一、项目总监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议暂扣其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在此期间项目总监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所属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总监。

十二、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建筑项目总监实施记分,应填写《宁夏建筑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写清楚记分原因和分值,报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对应记分的建筑项目总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记分者本人,并被记分者本人签名确认。《通知书》一式份,一份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存档,一份交当事人及当事单位

十三、被扣分的项目总监在收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扣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扣分自然生效。

十四、项目总监对于申诉后有异议的,可以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于明确答复。

十五、对于总监理工程师的信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对于监理日常工作,应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和《工程监理规范》执行。

十六、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申诉的处理,应有处理记录,处理记录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和公章。

十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由被记分者本人签名确认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对于没有异议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于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认定后,及时审批。

十八、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施工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考核记分时,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记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九、项目总监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值未达到满分值的,考核记分周期期满时,该周期内的记分值取消,不转入下一年度考核记分周期。

  附件;1、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分通知书

 

附件1

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序号

违规行为

记分

1

执业注册资格过期(未延期注册)仍担任项目总监的(办理延续注册提供住建厅相应证明的除外)

12

2

未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中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事实的

12

3

违反规定在三个以上的项目中担任项目总监的

6

4

未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未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未下达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暂停工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拒绝停工的,未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6

5

未组织分部工程验收,不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的,未组织工程预验收、未参与工程验收的

6

6

未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检测、使用登记进行程序性审查的

6

7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应该由总监签字的,总监未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签署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资料的

3

8

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有关工程实体结构进行见证取样的、对见证取样工作弄虚作假的

3

9

合同约定(中标)的总监未能在岗履职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总监变更不符合规定的

3

1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未下发《暂停工令》,未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

3

11

未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的

3

12

未按照监理规范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实施的

2

13

未审查分包单位资格的、未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审查的

2

14

未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

1

15

施工单位检验批验收无原始记录的,监理签认的

1

 

附件2

宁夏建筑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你在 工程中的下列行为:

1、                                                          

2、                                                        

3、                                                      

   违反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依据《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定对你下达记 分通知。

以上问题,需在 日内整改完毕。如对记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到本单位执行申诉。在收到《宁夏建筑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的分自然生效。

特此通知

当事人单位:  (签字):

   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督机构 (盖章)

签发日期:    

通知书一式三份。监督机构、当事人、当事人单位各一份

抄送:本厅厅领导,各相关处室,存档(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3月 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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