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贡井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5 来源:本站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贡井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新修订的《贡井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

 

贡井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区发改局是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和项目初设、资金概算的审查。综合管理并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投资额、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预算投资额的评审。
      第五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的指导及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资金安全运行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发改局每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导向,结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重点。各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本系统本行业投资项目,及时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审批工作,经区政府审查后,列入《贡井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年度提出项目实施意见。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贡井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贡府发〔2008〕79号)和《自贡市贡井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贡井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及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贡项目发〔2010〕3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完成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相关程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审批管理部门审批立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编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总投资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建设方案。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建设单位按可研报告格式自行编制(上级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办理)。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区发改局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审转。
      (三)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包含相应的附属工程及配套设施,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审查。需勘察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初勘,有必要的进行详勘,作为初步设计审查的依据。
      (四)项目投资概算审查。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工程投资概算,报送区发改局审批或审转。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五)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技术简单、投资额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管理。建设单位要制定项目工程投资预算,预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项目工程投资总额。项目工程预算实行财政评审管理。属中央、省、市投资的工程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区财政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属区本级投资的工程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送区财政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评审价作为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的预算最高控制价。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建立和完善区招标及政府采购专家库和施工企业数据信息库。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进行。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4.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二)实行比选的项目范围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实行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范围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经区发改局核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按财政评审最高控制价下浮不低于8%的比例实施。建设单位必须在区发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从区建立的施工企业数据信息库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施工企业参与竞争性谈判,各项目业主不得自行邀请。根据竞争性谈判项目需要,项目业主可自行选派本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谈判专家。项目业主不具备相关专业人员的,可在区发改局的现场监督下从区及以上专家库中按行业和专业随机抽取。
      (四)自主实施的项目范围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实施,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合同报区发改局备案。
      2.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在区勘察、设计、监理数据库建立之后,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在区勘察、设计、监理数据库建立之前,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报区发改局备案。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由建设单位自主实施,报区发改局备案。
      (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的实施
对于须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工程,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同意后组织实施。上级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涉农支农项目建设管理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涉农支农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涉农支农项目,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规定,实行民办公助或以奖代补方式实施。以工代赈建设项目,按《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05年第41号主任令)规定进行管理。上级有专项规定的涉农支农项目,按上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施工合同。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须明确以下内容:
      1.付款方式:工程项目合同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即施工队伍进场完成准备工作后,付10%的工程合同款;工程完成50%,支付工程合同款至40%;工程完成80%,支付工程合同款至60%;竣工结算后支付工程合同款至75%,并预留不低于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公开招标项目的付款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和调整。
      3.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押证制度,证件原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4.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中标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同转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5.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合同备案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施工,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1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实行合同备案制。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并附有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区发改局对备案项目的中标金额负责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的技术、质量、规范性等负责监督。自主实施项目只到区发改局备案。
      (三)履约情况评价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履约情况评价表"中的内容进行评定,并在项目合同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项目备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履职到位,严格遵守项目监理日志、月报制度。工程进度情况、隐蔽工程、检验检测报告,必须要有完整的影视、图片和文字数据,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定。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廉政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公告监督举报电话。廉政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监察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报批制。区本级立项的项目,确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按程序报原设计审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查核实后,按合同约定拨款。
      (二)项目工程资金必须拨付到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并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第二十条  实行保证金制度。按照国家的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保证金制度。
      (一)实行投标担保金制度。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金。
      (二)实行合同履约金制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具体情况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三)实行低价风险金制度。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5倍的保证金。竞争性谈判和比选项目均按2倍交纳,公开招标项目按国家规定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在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公开招标项目:差额履约担保采用现金+保函(现金与保函比例为3:7)方式;比选项目:差额履约担保必须全部交纳现金。现金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差额履约担保递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比选项目10日内)。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按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人,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四)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和投标人各支付合同金额5%的民工工资担保。民工工资保证金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收取,区财政局对资金进行监管。
      (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每项工程审计决算后必须预留不低于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由区财政监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原则上在国家相应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再拨付,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其保证金可转为建设单位的维修资金,用于质量问题整治,不再支付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稽查和督办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由区目督办、区发改局牵头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稽查。稽查主要内容为:工程进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资料归档情况等。发现问题后下发督办通知单,建设单位应按督办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区目督办和区发改局,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停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坚持"招标定价,审计列支"的原则,实行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和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由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对工程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保留审计权限,审计部门按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抽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报区审计局备查;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对效益性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在建设项目交付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
      (一)单项验收。质量、安全、消防、财务等单项验收,由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二)综合验收。各专项验收完成后,由区发改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综合验收。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制度。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项目使用单位或受益单位签订项目管理移接交协议书。使用单位据此进行资产登记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必须按照《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图片,由项目法人严格按照规 定收集、整理、归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一套图片,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5年5月4日起执行,《贡井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贡府发〔2013〕37号)废止。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法律或上级政策变化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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