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7 来源:本站

五府办发〔2014〕4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乐山三江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含服务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谋划、开展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决算审计,到竣工验收均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单位的区级主管部门、镇(乡)以及乐山三江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责任单位的区级分管领导是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牵头负责项目的推进和协调统筹。凡申请列入区委、区政府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务必同时明确前期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由区级分管领导牵头,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重大变故延缓前期工作,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推进的,要严格追究牵头领导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每年10月,由各镇(乡)、乐山三江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提出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经综合管理部门(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初核,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分年度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预算(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三、完善财政评审监管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应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评审中心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应在收齐评审资料的次日起,根据评审项目的投资额及复杂难易程度7—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评审中心应将评审结论送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需同时书面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策依据以及相关的计算依据,评审中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评审造价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根据会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严格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招商)文件及合同审查管理,由项目分管领导牵头,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业主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作相应校正后,依法签订合同。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6个月后仍未发布招投标公告的项目,需重新审核,依据重新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四、完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实行招标或比选。比选限额以下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采购。超出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但在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之内的,经区政府批准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3〕185号)办理。

应急抢险工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50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09〕23号)的规定办理,不得将一般性的工程项目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

五、实行压证施工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人代为保管,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退还。

六、健全工程量变更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加,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工程量的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报批。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监理、业主现场代表签字(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初核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核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变更工程造价须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变更项目工程价格须按国家相关工程清单计价规定执行,工程造价结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10%(含10%)以内的,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10%以上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作交易场所公示。

新增工程内容达到招标(比选)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原则上通过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新增工程内容在比选规模限额以下,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

七、完善审计监督制度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建设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文件、资料初审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请示区政府同意后交办审计。由区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并在对中介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后,作为审计报告中工程造价的认定结果。审计工作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业务委托和质量管理等按区审计局《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五审发〔2014〕4号)执行。政府融资或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审计局和委托中介审核机构同时进行全程跟踪审计。我区跟踪审计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函〔2014〕66号)执行。业主单位要主动公开项目的投资、概况、工程进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环评、安评、工程造价、预算编制、财评、审计,限额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各类规划等中介服务工作,全部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招投标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建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资源库包括招投标专家库、工程咨询机构备选库、财评机构备选库、审计机构资备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予以全面支持配合。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制定管理制度和激励惩处办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处置工作。

九、加强竣工验收管理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由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且将相关资料备齐后,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申请综合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区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十、责任追究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等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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