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9 来源:辽宁省住建厅-政策解读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竣工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绿色建筑发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代表了建筑发展的前进方向。国家和省政府对绿色建筑推广工作提出了定性、定量指标,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我省出台了《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并于201921日起正式施行,对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转型,促进节能环保,改善人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制定出台本《办法》,是确保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和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为行业主管部门、审图机构、建设单位从操作层面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提供具体指导和支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两个核心问题——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为重点,分14条规定了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依据、监管要求、时限要求、各方职责、结果应用等内容。

进行绿色建筑审查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辽宁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1/T2017)《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程》(DB21/J3164)等为依据;也可基于建筑类型,依据《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00)、《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53)、《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48)、《绿色饭店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6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等国家出版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查,但是要以所选用标准的评分规则统一完成该项目的全部指标审查,满足标准的绿色建筑基本要求。

进行绿色建筑竣工验收时,绿色建筑工程应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或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T/CECS 49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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