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3 来源:甘肃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我厅行政复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根据《甘肃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申请人或代理人选择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采用电子邮件提出的,建议发送复议申请书签字或盖章后的扫描件或照片,证据资料以扫描件或照片形式发送。   

二、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当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交通受阻、通讯不便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三、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及案件当事人应尽量避免当面接触,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复议工作人员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予以理解配合。

四、对仅凭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为避免听证、调查勘验工作造成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病毒传染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疫情解除后,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五、当事人确需来复议机关的,应事先与办案人预约,且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测;体温异常的,应先行就诊。拒不采取防护措施、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故意隐瞒病情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联系方式:

电    话:0931—8929744(兼传真)

电子邮箱:fgc8929706@126.com

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一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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