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调整了机构名称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整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市国土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优化了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程序
重新梳理、整合直管公产房屋权属确定、征收、改建、出售、转让等相关政策,简化管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为做好房屋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明确了对划转至区人民政府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
针对区级公用公房和部分区政府接管住宅房屋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划转至区人民政府的直管公产房屋参照直管公产房屋管理。
四、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
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五、规范了对承租人使用房屋行为的监督管理
明确了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房屋修缮、拆改、装饰装修等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了直管公产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