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0〕33号

发布时间:2020-04-07 来源:住建部-政策发布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17时10分左右,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10标)水西站-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起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土仓压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土体失稳,突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98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新工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排除人仓监控等安全设备的机械故障,未能深刻吸取本单位同类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6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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