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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16年,鲁班建业专注于建筑行业大数据技术开发和应用,希望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使企业竞争力迅速提高,使建筑行业学习交流更加顺畅,使建筑行业技术经验更快推广,使建筑行业资源配置更加优化。鲁班建业人将弘扬鲁班的工匠精神“用大数据技术,推动建筑行业供给侧变革”是我们不懈奋斗的目标!旗下核心产品有鲁班乐标、鲁班公路系统。

鲁班乐标(建筑行业大数据服务平台)数据覆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人社部,能源、国防科工、林业和草原、文物、民用航空局、人防办、发改委等信息;

数据涵盖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企业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项管、造价业绩等信息;

数据包含企业信用等级、荣誉奖项、信用中国、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法律诉讼、失信人、被执行人、司法风险、经营风险、股权结构等奖惩风险信息。

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7年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

相关信息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废止《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取消注册城市规划师行政许可事项,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城市规划师的注册及相关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相关事项

资格制度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明确了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政策规定。

2000年2月23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 [2]  ,确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考条件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科目及时间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前景

从中国城市规划发展历程看,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空间上的投影,也就是从技术层面上落实城市发展的计划。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城市规划更多是一种技术性的工作,规划的政策性无法体现。规划师的社会角色比较单一,即规划管理者和规划编制者,前者受制于科层制的角色约束,而后者主要是落实政府的行政指令计划,并没有形成清晰独立的职业主体性。城市规划师并不需要去思考社会利益平衡之类的问题,只需要落实计划部门的项目安排即可。这样的职业角色自然导致城市规划教育的重点是技能教育,突出的是城市规划的工程技术特性。这一时期,规划师的职业道德理想带有古典理想主义的乌托邦色彩,它与西方国家在城市规划诞生之初的精神颇为相似,虽然在事实上并没有被现实的社会机制整合。


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规划的社会功能在逐步转化。随着分权改革的深入,城市规划成为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经营、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城市规划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随着市民社会的涌现,以及私有产权拥有者的剧增,城市规划通过调整空间关系可以重组社会利益关系,城市规划不仅体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创造了新的利益关系。城市规划成为政府在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公共政策,其重点正在从工程技术转向公共政策,城市规划师在城市发展问题上的话语权逐步增大。城市规划社会功能的演变必然深刻地影响其职业的社会角色,并导致规划师的角色分化。中国规划师的社会角色分为两类:政府规划师和执业规划师,社会角色的差异必然导致其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不同。但是,一方面规划师整日忙于完成设计任务,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的政策性内容正在被各相关部门肢解,城市规划有被日益工具化的危险。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规划教育并没有培养出适应规划职业发展要求的人才。

注意事项

该项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凡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实施办法


颁布者:人事部、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02-23

实施日期:2000-02-23

实效性:有效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14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五、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度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八、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后,由建设部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申请承担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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