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发布时间:2019-12-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不超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总数的10%。

第四条 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最高奖。

第五条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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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广西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

第七条 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宜与创建优质工程协调互动。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

(二)在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

(三)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五)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六)个别工程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经广西质安协会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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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报项目在现场评审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在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群体建筑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主体形象进度在30%以上,且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第(三)项要求。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量完成合同造价的30%以上80%以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

(四)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野蛮施工、严重扰民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本年度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各设区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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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采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

(十) 未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

(十一)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

(十二)未开展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 (十三)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拟申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的有关协会或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市有关协会或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于工程规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制作“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标牌(参考样式见附件2),挂设在项目围挡显著位臵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围墙醒目位臵公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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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十四条 对已申报的工程项目,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各市有关协会或机构签署具体的推荐意见后报送广西工程质安协会。

第十五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原件一份;

(二)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方案; (三)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

(四)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

(五)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要求可加分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各一份;

(六)项目获得设区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有关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一份;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自评分表一份,提供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6寸彩照20张,并附文字说明。如施工现场全貌、当前形象进度、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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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六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通道、防护棚、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

监理单位申报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原件一份;

(二)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监理考核标准》自评分表一份。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编写目录,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资料”字样。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广西质安协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每个评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成员从广西建设工程安全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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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

(五)《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

(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4/T188); (八)《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 (九)《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程》(DB45/T618);

(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的通知(桂建管[2012]108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见附件3);

(十三)《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十四)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为保持与规范修订同步、与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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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安协会每年年初颁布当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并按该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考核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汇总表》(见附件4),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对专家组初评意见进行审查,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综合得分高者拟评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但不应低于90分。

监理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在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综合得分80分以上,监理企业综合得分也在80分以上方能授予。

评选结果经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广西质安协会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申报项目积极推广使用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可的有关安全方面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专利技术和建设工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应用“四新”技术的予以加分,加分最高分值不超过5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 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项目,应接受复查,复查时达不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取消其相应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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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同一工程项目不能连续申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获得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由广西质安协会发文公布名单,并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发布。

第二十六条 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核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荣获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中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信誉加分。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优中选优原则,在已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中,择优选择若干项目推荐申报“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第二十九条 已获奖的工程项目在后续施工中,若出现第十一条其中之一情况或被举报经查实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收回证书,取消荣誉,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做虚假申报材料,如发现并经核实该项目2年内不得申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否则撤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评审组的安排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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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审人员要接受公众监督。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质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桂建质字〔201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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