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城市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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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所谓特色,就是个性。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它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情,传统的文化痕迹,富有创造性的个性特征。它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已成法律。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现在去看看涅瓦大街,仍然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在《白夜》中所描写的涅瓦大街情景无大差异,甚至连那古老的灯柱还是那样的相像。德国规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须无条件的保留。相比之下,我们有些城市和地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却相当不足。

对于一座城市来讲,文化遗产就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就是财富,就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因为任何一个时代的城市文化,都不是凭空创造的,它的繁荣与发展,都是以前人创造的文化遗产作出发点和依据,进行再创造的过程。任何割断历史,轻视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和态度,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我们对前辈留给本城市、本地区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不仅要很好地精心保护,而且要认真学习、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本城实际,推陈出新,创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特色城市有着更加迫切现实的意义。

我国城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速,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成绩是辉煌的,有目共睹。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只顾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对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带有共性的问题包括:

一是建设性的破坏。有的城市在旧城更新我不赞成用“旧城改造”的提法和房地产开发中,不切实际地搞所谓大手笔、大气魄,进行大拆大建,过度开发。实质是打着建设开发的旗号,进行的历史大破坏,导致有些历史文化名城面目全非,失去原有的文化韵味。城市要发展,旧城要更新,势必要拆迁一些民宅民居和一些失去历史使用价值的老建筑。但是不能青红皂白不分,为了开发商的需要,为了出卖土地,筹集资金,把一些古建筑和一些有历史意义的遗迹,一些珍贵的历史街区,在推土机面前断魂消失。一个文化名城失去了历史文化遗产,就像一顶美丽的皇冠,失去了光彩夺目的珠宝,就不可能再闪光。周干峙院士对这种现象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名为新思路、新风格,实为对本国文化的无知,是一种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另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对真古董不珍惜,却又拼命地热衷于建造假古董,搞一些不伦不类的东西,还标榜是所谓“政绩”。其实假古董既不代表古代文化,又不代表现代文化,而是劳民伤财。甚至连自然景观也要造假,前一阵不是有人要给“巫山神女”塑像,据说要花4亿元制造一个“人造巫山神女”,有什么必要呢﹖幸好此项目已叫停。

二是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在北京,常常遇到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胡同该不该拆,要不要保护。有人持肯定意见,有人持否定意见。有人强调要保护,有人就指责你不关心群众生活,你没有住过胡同。本人有幸,20世纪50年代,一进北京就住在胡里,我深感胡同的居民生活条件的难处,特别是一些危旧房,极需要维修改善,这是共识。但是不是只有拆胡同才能解决呢﹖本人以为并非如此。从根本上提高胡同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于减少胡同居民,降低旧城区人口密度,拆除违章建筑,改善胡同建筑的内部设施,增加一些便民设施,如自来水、燃气、厕所等。人们希望修整与恢复老式民居四合院的美好生活环境,而不在于毁灭胡同。北京如果胡同都没了,光留下个故宫,或再加几个盆景,还能说是保持了古都风貌吗?其他城市也是如此,如果老城区都拆光,新建筑全覆盖了老城区,那还有这个城市的什么历史,还有什么特色。到处高楼林立,旧貌换新颜,似乎是一派新气象,其实文化底蕴很差,千城一面,千楼一面,千街一面,除了趋同,还是趋同,失去城市的固有个性与文化。不仅如此,现在有些历史文化名城,商业氛围越来越浓,而文化氛围却日益淡化。丽江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古城保护得不错,但古城内一个商店接一个商店,文化氛围不浓,不能充分反映古城的特色,这是令人遗憾的。

三是法制不全,执法不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多管齐下,尤其是要依法管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文化遗产不仅要由行政法来保护,而且要用刑法来保护。对于严重损毁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应规定为犯罪,应给予刑事处理。因为文化遗产是最稀缺资源,具有惟一性、独特性和不可再造性,也是不可替代的。它的价值难以用金钱来估量。毁坏遗产的人所造成的损失有甚于贪污受贿。所以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来加强对遗产的保护。始终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仅包括文化遗址本身,而且还应涉及周围自然环境的保护。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体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保护城市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保护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只有保存了历史的环境,才能更好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名胜风景区更是需要重视整体环境的保护。

第二层次,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有些建筑物单独看,可能不够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建筑群加在一起,其价值就得到升华,就能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条件是:

1.有真实的遗存物,不是仿古假造的,要尽量多保存原真的东西;

2.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

3.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保护历史街区的原则:1、保护历史的真实性;2、保护风貌的完整性;3、维护生活的延续性。

第三层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不只是看城市的历史长短,而在于它承载的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丰富的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而且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有历史特色,具有成片的历史街区。它与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前者是面,后者是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和郊区,保护它们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有重要影响。有的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已被高楼、洋楼所淹没,老城区的影子都看不出来了,还谈得上什么古都和文化遗产。当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也不是保护城市的全部,它的保护范围、内容与要求要通过城市规划来细致确定。关键在于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新建筑和老建筑的关系,新旧建筑之间在风格、色调上相协调,使整体格局达到和谐,不失文化名城的特色。要严格控制文化遗产保护区、历史街区内的空间过量的不适当的经济开发、旅游开发以及不相配的人工景点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所谓原生态文化是指由民众创造并拥有的,在民众中自然传衍着的文化形态。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如民间艺术、民俗精华、民间工艺、传统戏剧、音乐等。

总之,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各级政府和每个市民的神圣职责。政府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和保护力度,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让每个公民都能自觉珍惜爱护文物,并且要加强舆论监督,有了群众支持和舆论支持,保护名城和保护遗产就有强大的力量,就能落到实处。愿我们这一代人不要再给后人留下历史的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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