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999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是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   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3)合同的目的   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   个以上寧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   则等。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   性质、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   等。就是说,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合同方能成   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   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订不订立合同自愿,与谁订   立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   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自   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   权自愿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   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   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   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   人的意思不与法律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即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但   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经济   秩序。为此,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但   这种干预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三、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的分类,有利于当   事人找到能达到自己交易目的的合同类型,订立符合自己愿望的合同条款,便于合同的履   行,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同纠纷。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巳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   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是有效的。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   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6章   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   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无名合同   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   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   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中,承包人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大部分   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不负担任何义务。无偿委托合   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   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   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釆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   程合同应当釆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   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如果   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如果   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   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   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   同,如赠与合同等。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例如,发   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为确保该主合同的履行,发包人与承包   人签订的履约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中   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   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   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施工合   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   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   质量保证期丨、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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