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定标时选择中标单位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指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这实际上就确定了评标定标中选择中标单位应该按照以下标准来进行,这个标准在招标时应事先确定。

(1)标价合理:标价合理并不是说标价越低越合理,而是指投标价与标底接近。相反,如果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肯定不能中标。

(2)保证质量:投标单位所提出的施工方案在技术上一般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所采取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能满足要求。招标人若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则应看其能否保证实现这一目标。要积极推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

(3)工期适当:建设工期应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期定额,并考虑采取技术措施和改进管理可能压缩工期因素,要求建设工期不超过工期定额的规定,如标底工期有提前的要求,则决标工期应接近或者少于标底所规定的工期。

(4)企业信誉良好:投标单位在过去执行合同以及承建类似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情况良好,有丰富的经验。

(5)其他特殊要求:除上述四点基本条件外,还可以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如对三大材需要的指标数量、特殊设备材料的订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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