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我国相关建筑法律编制而成。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相关解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本简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包括:(1)适用范围(2)适用原则(3)具体规定(4)责任追究四部分内容,其中适用原则内容如下: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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