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格原则

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

(1)根据国家统一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批准发布的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2)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3)标底应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或总概算(修正概算)价格以内。

(4)标底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以及不可预见费、预算包干费、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保险等。采用固定价格的还应考虑工程的风险金等。

(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招标人不得以各种原因任意压低标底价格。

(7)工程标底价格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价格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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