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市场地方保护程度及其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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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作为中国经济转轨进程中存在的顽症之一,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因而受到了学界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大量涌现。但是,关于国内市场分割程度及其影响因素的以往研究存在两个明显偏向: 一是从研究视角来看,对宏观层面的国内市场分割问题的关注远多于对具体产业或产品市场的关注; 二是从研究方法来看,在度量市场分割程度时主要考虑的是地区间商品的流通性或价格差异,对生产要素或企业跨地区流动的考察较少。而实际上,地方保护现象并不局限于商品市场,不同的产业部门受到保护的程度有较大差异。

通常,地方政府对本地市场的保护具有行业针对性,对不同行业的保护手段也不尽相同。受保护程度较高的行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对劳动就业和财政税收具有较大贡献的地方支柱产业,因为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 二是市场结构分散的服务性行业,因为相对独立的区域市场和服务业的无形性为实施保护提供了方便。建筑业因为兼有这两方面的特征而成为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重灾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针对地方保护问题实施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的36 个行业中建筑业是受到保护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仅次于烟草、食品和医药行业( 李善同等,2004) 。2010 年上海市发生的11-15静安高楼重大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显示,该楼的外部装修工程从设计、招标代理、总包、分包直至监理,全部是区属企业。地方建筑市场区域内封闭循环的现状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对国内建筑市场地方保护问题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对保护程度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则几乎为空白。由此引出的问题是: 建筑业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是否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征? 能否找到度量建筑市场地方保护程度的有效方法? 进一步地,地方政府保护本地建筑市场的主要动机是什么? 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回答这些疑问。为此,本文力图从企业流动的角度提出测算各地建筑市场保护程度的方法,并利用省际面板数据实证检验影响建筑市场地方保护程度的因素。

二、文献回顾

地方保护作为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特有现象,近年来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市场分割的严重程度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形成原因两个方面,然而现有文献对此并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

首先,对于国内市场分割的程度及其变化趋势,早期的一些研究认为市场分割程度十分严重并呈上升趋势( Young,2000; Poncet,2002; 郑毓盛等,2003) ,而随后更多的研究则认为虽然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但市场分割程度却是趋于下降的( 白重恩等,2004; 李善同等,2004; 范爱军等,2007; 陈敏等,2007; 陆铭等,2009) 。其次,关于地方保护主义产生和长期存在的原因,现有文献提供的解释也有多种,如渐进式改革模式和扭曲的价格体系( Young, 2000) 、行政性分权体制( 银温泉等,2001) 、赶超型地区发展战略( 林毅夫等,2004) 、经济利益和国有企业保护( 白重恩等,2004; 平新乔,2004) 、区域分工和经济开放( 陈敏等,2007) 等。研究结论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度量市场分割程度的方法不同,常见的测度方法主要有生产法( Young, 2000; 郑毓盛等,2003; 白重恩等,2004) 、贸易法( Poncet,2002) 、价格法( 陈敏等,2007; 范爱军等,2007; 陆铭等,2009) 和调查问卷法( 李善同等,2004) 等。这些方法各有所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生产法通过区域产业结构变化、产出效率差异或专业化分工程度来辨识市场分割,但目前理论上还缺乏衡量各地生产结构的标准; 贸易法和价格法虽然直接考察了市场整合程度,但难以剔除其他可能影响贸易量变化和商品价格波动的各种因素( 余东华等,2009) 。

可见,测量市场分割程度的方法很多,结论也各不相同。上述文献大都是从宏观的角度,以全国市场为对象来论证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程度,因而忽略了不同行业和产品市场之间存在的差异。也有一些文献实证研究了特定行业的市场分割现状,如喻闻等( 1998) 、李杰等( 2004) 和曹庆林等( 2008) 采用相对价格法,分别考察了大米、啤酒、猪肉等商品市场的分割程度。而对于本文关注的建筑市场地方保护问题,少量文献仅采用了定性研究的方法( 包锡盛等,2001) 。其他一些实证研究也涉及到建筑市场,如黄赜琳等( 2006) 对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八个行业部门和八大区域的地方保护主义进行了实证检验,但采用的是测量贸易壁垒的边界效应分析法,所以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建筑市场地方保护的实际现状值得商榷。

建筑业有别于其他行业的重要特征在于建筑产品固定不动而企业生产活动则具有流动性。因此,建筑市场的地方保护并不是限制产品的流入,而是体现在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进入的行为上。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文首次利用企业的跨地区流动性指标,提出了测算各地建筑市场保护程度的方法。对于建筑市场地方保护的决定因素,我们认为市场分割现象其实也就是市场结构不完善的一种表现,因而可以借鉴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主义学派( 哈佛学派) 的观点( Bain, 1959) ,从进入壁垒的角度考察影响企业流动的因素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动机。研究结果可以为有关国内市场分割程度及其形成原因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经验证据。

三、企业流动性与各地建筑市场保护度测算

1.企业外向流动性指标的含义

建筑产品属于不动产,不能随产品销售进行空间转移,这就决定了建筑生产活动的流动性。《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从2002 年起列出了全行业和分地区的在外省完成的建筑业产值统计数据,由此可计算全行业以及各地建筑业的外向流动性,即跨省市完成的建筑业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全行业与各地区的外向流动性指标的计算方法一样,但所表达的含义却不完全相同。

全行业的在外省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是一个总量值,既可以视作为各地企业外向流动的总流出,也可以视作为外地企业进入各地市场的总流入,所以全行业的外向流动性是一个反映全国建筑市场整合程度的指标。近年来,建筑业全行业跨省完成的总产值不断增加, 2008 年达到17674亿元,与2002 年相比增长了近4 倍,外向流动性也从2002 年的20.5% 上升至2008 年的28.5%。全行业的外向流动性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反过来说明,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整合程度较低,还未完全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

从分地区的统计数据看,各地建筑业的外向流动性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全国除西藏之外的30个省市和自治区中,2008 年只有10 个地区的外向流动性超过了全国( 全行业) 28.5%的平均水平。

但是,各地区的外向流动性显示的只是本地企业的流出程度,至于流到哪些地区,以及本地建筑市场中流入了多少来自于其他地区的企业,统计年鉴没有显示相关的数据。而建筑市场的地方保护是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所以有必要基于现有的统计数据,从流入的角度找出能够度量外地企业进入各地建筑市场程度的合适指标。

2.各地建筑市场保护度指数的构建

《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从2002 年起列出了全行业和分地区的在外省完成的建筑业产值统计数据,由此可计算全行业以及各地建筑业的外向流动性,即跨省市完成的建筑业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全行业与各地区的外向流动性指标的计算方法一样,但所表达的含义却不完全相同。

全行业的跨省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是一个总量值,既可以视作为各地企业外向流动的总流出,也可以视作为外地企业进入各地市场的总流入,所以全行业的外向流动性是一个反映全国建筑市场整合程度的指标。近年来,建筑业全行业跨省完成的总产值不断增加, 2008 年达到17674亿元,与2002 年相比增长了近4 倍,外向流动性也从2002 年的20.5% 上升至2008 年的28.5%。

全行业的外向流动性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反过来说明,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整合程度较低,还未完全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统计数据还显示,各地建筑业的外向流动性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全国除西藏之外的30 个省市和自治区中,2008 年只有10 个地区的外向流动性超过了全国( 全行业) 28.5%的平均水平。但是,各地区的外向流动性指标显示的只是本地企业的流出程度,至于流到哪些地区,以及本地建筑市场中流入了多少来自于其他地区的企业,统计年鉴没有显示相关的数据。而建筑市场的地方保护是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所以有必要基于现有的统计数据,从流入的角度找出能够度量外地企业进入各地建筑市场程度的合适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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