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住节能建筑对于太阳能利用的规定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湖南 省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湖南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制定。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包括公共建筑中的居 住部分)节能设计。其中,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太阳能利用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湖南省居住节能建筑对于太阳能利用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原则,居住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热水。


居住建筑宜采用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光热构件应固定在建筑主体结构上,或通过其他可靠技术措施使集热器与建筑结构可靠固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居住建筑利用太阳能供热水时,宜采用太阳能光热一体化系统,太阳能保证率应不低于30%。


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系统的管道、配电控制设备及缆线应与建筑物其他管线统筹安排,且管线布置应安全、隐蔽、合理有序,便于安装维护。


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


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不应降低该建筑物及其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通风及采光标准,应避免集热器的反射光对附近建筑物造成光污染。


太阳能热水设计供水温度的选择,宜选用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推荐温度的下限。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优先采用自然循环集热系统。


设置辅助热源的太阳能光热系统的控制系统,应设置确保优先利用太阳能的措施。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管路设计中,应设置防止热水倒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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