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国相关建筑法律和宁波市相关建筑法律编制而成。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对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相关解读: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地 点 宁波市

试行时间 2011年9月1日

目 的 环保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总结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经济、规划、水利、环保、海洋、海事、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和陆上消纳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可容纳量应当逐步与所接纳区域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相适应。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附件: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以上是鲁班乐标为中国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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