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爆破规定

水下爆破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第1条 水下爆破施工前,除应按本规范第二章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外,还应了解爆破区附近的水工构筑物和船只通航等情况。

第2条 当水下爆破工程量较大、开挖较深或靠近水工构筑物时,宜采用炮孔爆破;

水下爆破工程量较小、开挖较浅或破碎水下障碍物(或大块巨石)时,可采用裸露爆破。

第3条 水下爆破宜采用电力或导爆管起爆,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水下电爆网路,应采用防水导线。

第4条 水下炮孔爆破的钻孔作业设施必须牢固、稳定,钻孔船定位误差不应大于20cm,施工时应经常检查和校正。

第5条 水下炮孔布置,应根据地质、地形和爆破层厚度等确定。炮孔间距一般为最小抵抗线长度的0.8~1.5倍,排距一般为炮孔间距的0.8~1倍,超钻深度应较陆上炮孔爆破适当增大。

第6条 水下炮孔爆破的起爆药包宜采用威力大的抗水炸药。采用电力起爆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应装入1至2个耐水、耐压的8号金属电雷管。

第7条 采用水下炮孔爆破开挖基坑(槽)时,在接近基底标高处不宜装药过多,以免基岩遭受破坏。

第8条 水下裸露爆破的炸药用量和药包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爆破层厚度和水深、流速等确定。药包的间距或排距,一般均为爆破深度的1~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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