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建筑冷、热源的节能设计规定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其中,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冷、热源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公共建筑冷、热源的节能设计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全面论证后确定:


1、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具有地表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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