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在进行采光计算时,对于以晴天居多的Ⅰ、Ⅱ、Ⅲ类光气候区,北向房间除应考虑GB/T 50033-2001中规定的各种计算参数外,还需要考虑由对面建筑物立面产生的反射光增量系数。侧面采光的北向房间,当室外对面建筑物外立面为浅色时,反射光增量系数Kr值可参照表4,并加在GB/T 50033-2001的5.0.2条侧面采光的计算公式中。 7.1.2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展开条文说明7.1.2 第1款保留原条文,将原规定0.50m改为0.80m,因为《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中将民用建筑采光计算工作面定为距地面0.80m,低于该高度的窗洞口在采光计算时不考虑。 第2款原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对本条均作了相应规定,故此条文保持不变。 第3款平天窗采光与侧窗采光相比具有较高的采光效率,按照窗地面积比表1对平天窗和侧窗采光所需的窗地面积比进行比较,可以得出:Ⅰ、Ⅱ、Ⅲ、Ⅳ、Ⅴ采光等级所需的侧窗面积分别为平天窗的2.4、2.4、2.2、2.6、2.3倍。这说明在达到相同采光系数的情况下,所需的平天窗面积比侧窗小,即平天窗的采光效率高,平天窗与侧窗相比较,取2.5倍的有效窗面积比较合适。7.2 通 风

7.2 通 风 7.2.1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7.2.1 建筑物室内的CO2、各种异味、饮食操作的油烟气、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等在室内积聚,形成了空气污染。室内空气污染物主要有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细菌、苯等,这些污染导致了人们患上各种慢性病,引起传染病传播,专家称这些慢性病为“建筑物综合症”或“建筑现代病”。这些病的普遍性和它的危害性,已引起世界各国对空气环境健康的关注。这也使得建筑通风成了十分重要的建筑设计原则。 建筑通风主要是通过开设窗口、洞口,或设置垂直向、水平向通风道,使室内污浊空气自然地或者通过机械强制地排出室外,净化室内空气或实现室内空气零污染。我们应通过建筑通风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相关标准。 建筑通风另一作用是通风降温。夏季可以通过建筑的合理空间组合、调整门窗洞口位置、利用建筑构件导风等处理手法,使建筑内形成良好的穿堂风,达到降温的目的。 为此,建筑物内各类用房均应有建筑通风。建筑内采用气密窗,或窗户加设密封条时,房间应加设辅助换气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展开条文说明7.2.2 从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的角度以及当今社会人们追求自然的心理需求,建筑通风应推崇和提倡直接的自然通风。人员经常生活、休息、工作活动的空间(如居室、厨房、儿童活动室、中小学生教室、学生公寓宿舍、育婴室、养老院、病房等)应采用直接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的最低限值是参照了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省建筑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厨房炉灶上方应安装专用排油烟装置是依据中国人的饮食操作而产生严重的油烟污染所必需的。我国城镇居民住宅厨房均应自行购买并安装专用排油烟装置,并将排油烟装置与垂直或水平排烟道可靠连接。 7.2.3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7.2.3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建筑冬季均需采暖保温。采暖期内建筑物各用房的外窗、外门都要封闭,而且要封闭整个采暖期,一方面是冬季室内污染相当严重,另一方面又不能开窗换气造成热能大量损失。因此,严寒地区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竖向或水平向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如窗式通风装置等)。 7.2.4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7.2.5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展开条文说明7.2.5 由于空气是流动的,只有科学、合理地组织气流流动,才能达到排污通风的作用。厨房、卫生间的排污、通风目前我国已有了明确的技术规定。而当前对住宅厨卫进风的技术和装置尚无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常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2的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距地15mm高的进风缝是为了组织进风,促进室内空气循环。 7.2.6 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7.3 保 温

7.3 保 温 7.3.1 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无日照遮挡、避风地段。 7.3.2 设置供热的建筑物体形应减少外表面积。▼ 展开条文说明7.3.2 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外表面积越大,其散热面越大。建筑物体形集中紧凑,平面立面凹凸变化少,平整规则有利于减少外表散热面积。为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对采暖建筑的体形系数规定如下:“宜控制在0.3及0.3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JGJ 134对夏热冬冷地区采暖空调建筑的体形系数规定如下:“条形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从我国采暖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居住建筑设计来看,上述两个规范对建筑设计的约束较大。这样就要求建筑师在执行规范要求下进行建筑创作。 7.3.3 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7.3.4 建筑物的外门窗应减少其缝隙长度,并采取密封措施,宜选用节能型外门窗。 7.3.5 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供暖的建筑物,其建筑热工和采暖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7.3.5 是指《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3.6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7.3.6 是指《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7.4 防 热

7.4 防 热 7.4.1 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2 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通风; 3 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外墙和屋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和隔热措施; 4 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应进行夏季隔热设计,并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7.4.1 建筑物的夏季防热措施应实施综合防治,这里主要指以下几方面:(1)在建筑物的群体布置中将建筑物的主要用房迎着夏季主导风向布置,以利季风直接通过窗洞口进入室内。(2)绿化建筑物也是行之有效的防热措施,可以在建筑物的东、西向墙种植可攀爬的植物,通过竖向绿化吸热,减少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也可以在建筑物的屋顶上种植绿化,设置棚架廊亭,建水池、喷泉等以降温,调节小气候。(3)在建筑物的外窗设置活动式外遮阳,包括铝制、木制、金属制的百叶卷帘(浅色),可以有效地减少太阳辐射热进入室内。(4)建筑隔热主要通过采用轻质保温隔热材料,采用双玻窗、节能墙体,屋顶和地面硬质铺装改为可保持水分的保水性材料铺装等措施提高外墙、外窗、屋顶的隔热性能,满足室内温度的稳定性要求。建筑隔热设计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4.2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体形应减少外表面积; 2 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布置; 3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部窗户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的窗户宜设遮阳设施,并宜采用节能窗; 4 设置非中央空气调节设施的建筑物,应统一设计、安装空调机的室外机位置,并使冷凝水有组织排水; 5 间歇使用的空气调节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外围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 6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7.4.2 本条规定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一般要求,其中城镇住宅数量和质量近20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空间热环境质量的追求也不断提高。我国南方地区住宅装有空调防热的已达到相当高的数量。夏热冬冷地区居民住宅需要冬天保温、夏天防热,空调的数量也达到较高的水平。我国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居民住宅一直以要求保温为主,但是随着近几年全球气候变暖,造成了这些地区夏季持续出现高温的现象,使得这些地区的居民住宅也部分地安装了空调。综上所述,我国城镇居住建筑装置空调设备成了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需求。为此,设计带有家用空调的建筑时,还应考虑如下设计原则: 1 应根据当地热源、冷源等资源情况,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设备的稳定性等条件,合理、科学地确定空调方式及设备的选型,尤其要从节能、节资的角度合理比选确定。 2 设有空调的建筑,其建筑的平面和剖面设计应合理处理好设备及其附件和管线所用空间和位置,即要保证系统良好使用,节约设备管线所占空间,又要不影响室内外空间的功能和环境美观。 3 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中有关建筑耗热量、耗冷量指标和采暖、空调全年用电量等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要求。 4 未设置集中空调的建筑,应统一设计分体机的室外机搁置板,并使其位置有利于空调器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并应使冷凝水有组织排水,避免冷凝水造成不利影响。

7.5 隔 声

7.5 隔 声 7.5.1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7.5.2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7.5.2规定。 7.5.3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7.5.1~7.5.3 该三条文根据国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对几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作了规定。其中,特级——特殊标准;一级——较高标准;二级——一般标准;三级——最低标准。 7.5.4 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强的民用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2 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7.5.4 本条对民用建筑中关键部位的隔声减噪设计作出规定,但在具体设计时尚应按国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及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8建筑设备8.1 给水和排水

8.1 给水和排水 8.1.1 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和消防等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8.1.1 本条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要求提出。满足该条要求也就是使建筑给排水工程达到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8.1.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8.1.2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其不受污染。任何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做法均应杜绝。 8.1.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8.1.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和水箱的壁板、底板及顶板。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8.1.5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8.1.6 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实行分质供水,优先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2 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嘴; 3 住宅应分户设置水表计量,公共建筑的不同用户应分设水表计量; 4 建筑物内的生活给水系统及消防供水系统的压力应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和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5 条件许可的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中可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展开条文说明8.1.6 我国水资源并不富有,有些地区严重缺水,所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节约用水。管网压力过大不仅会损坏供水附件,同时也会造成水量的大量浪费,所以必须引起重视。 8.1.7 建筑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排出,并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确定设置中水系统。▼ 展开条文说明8.1.7 设置中水系统是节约用水的一个重要措施,世界上许多缺水的国家都在发展中水系统。但由于投资等原因,目前国内还不能全面普及,所以各地应根据当地的条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8.1.8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充分开发利用小区和屋面雨水资源,并因地制宜,将雨水经适当处理后采用人渗和贮存等利用方式。▼ 展开条文说明8.1.8 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在国际上缺水国家已有很好的经验,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如北京市已印发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雨水资源利用以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减轻城镇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 8.1.9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部位的上方,也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展开条文说明8.1.9 为了确保饮食卫生,提出该条要求,防止由于管道漏水、结露滴水而造成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水质的事故。另外,设在这些部位的管道也较难维护、检修。 8.1.10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8.1.11 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展开条文说明8.1.11 减少噪声污染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8.1.12 给排水管不应穿越配变电房、档案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内。▼ 展开条文说明8.1.12 为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因管道漏水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档案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保存档案和珍贵的资料不被水浸渍,也必须这样做。 8.1.13 给排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造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8.1.13 为了防止渗漏,影响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使用。 8.1.14 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地面应设防水层;泵房内应有隔振防噪设置。消防泵房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1.15 卫生洁具、水泵、冷却塔等给排水设备、管材应选用低噪声的产品。

8.2 暖通和空调

8.2 暖通和空调 8.2.1 民用建筑中暖通空调系统及其冷热源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和建筑物功能的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8.2.1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的目的是为民用建筑提供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8.2.2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及其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8.2.2 应根据建筑物的主要功能选取适用的国家标准及其空气参数和新风换气量标准。 8.2.3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民用建筑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水; 2 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应有实现热计量的条件; 3 住宅楼集中采暖系统需要专业人员调节、检查、维护的阀门、仪表等装置不应设置在私有套型内;一个私有套型中不应设置其他套型所用的阀门、仪表等装置; 4 采暖系统中的散热器、管道及其连接件应满足系统承压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8.2.3 民用建筑采暖系统: 第1款若利用蒸汽余热或热源为蒸汽时,应设置(汽-水)换热器或采用蒸汽喷射泵系统,以保证采暖系统的热媒为热水; 第2款集中采暖系统的热计量应以用户可自主调节室温为基础; 第3款应减少住宅私有化后可能产生的物业管理与住户、住户与住户间的纠纷; 第4款避免因压力过大产生漏水等事故。 8.2.4 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2 废气排放不应设置在有人停留或通行的地带; 3 机械通风系统的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 4 通风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布置; 5 通风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2.5 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层高、吊顶高度应满足空调系统的需要; 2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 3 空气调节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 4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5 空调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8.2.5 空气调节系统: 第1款确定层高、吊顶高度位置时,应能满足空调、通风管道高度的要求(风管截面的短边尺寸不宜小于长边尺寸的1/4)。 8.2.6 民用建筑中的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进入口;有条件时,在机房内适当位置预留吊装设施; 2 宜采用压光水泥地面,并应设置冲洗地面的上、下水设施;在设备可能漏水、泄水的位置,设地漏或排水明沟; 3 宜设置修理间、值班室、厕所以及对外通讯和应急照明; 4 设备布置应保证操作方便,并有检修空间; 5 应防止设备振动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6 有通风换气要求的房间,当室内只设置送风口或只设置排风口时,应能保证关门时室内空气可以流动;既有送风,又有排风的房间,送、排风口的位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展开条文说明8.2.6 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 第1款民用建筑中使用大型设备、不能通过门洞进入时,应在首层外围护结构上预留孔、洞,高度应满足设备下垫木等移动装置所需;需要更换、维修的重型设备上方如果预留吊装设施,高度应满足大型设备吊绳夹角的要求。 第4款设备有阀门、执行机构等的操作面以及需要观测的显示仪表面,应有不小于400mm的间距;高大设备周围宜有不小于700mm的通道。制冷机、锅炉、换热器等,应留有清扫或更换管束的操作面积。 第5款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宜优先选用转动平稳、噪声低的产品,否则应根据减振原理设置减振台座;在机房内采用消声措施,进出机房的管道亦应采取相应的消声措施。对于高噪声的机电设备宜设置隔声间或隔声罩。 第6款当只设置一个送风口或排风口时,可以利用门上百叶或门缝满足空气流动的要求。 8.2.7 居住区集中锅炉房位置应防止燃料运输、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居住区环境的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8.2.7 锅炉房的位置,在设计时应配合建筑总图专业: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便于燃料贮运、灰渣排出(煤、灰运输道路与人流交通道路分开),有利于减少烟尘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8.2.8 为民用建筑服务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或其他有燃烧过程的设备用房)不宜设置在主体建筑中。需要设置在主体建筑中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当地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8.2.8 锅炉房一般应为地上独立的建筑物。不得不与主体建筑相连或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地下、设备层、楼顶时,锅炉(或其他有燃烧过程的设备)台数、容量、运行参数、使用燃料等必须符合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8.3 建筑电气

8.3 建筑电气 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 应方便进出线; 3) 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 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展开条文说明8.3.1 第12款变配电室等重地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措施。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展开条文说明8.3.2 第3款配变电所内如无可燃性设备,又为一个防火分区,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可为普通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 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至设置; 6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 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8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8.3.3 第6款2h的隔墙引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中第4.1.3.1:柴油发电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3h的隔墙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5.4.1条一、……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 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 2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 2)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 4) 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5)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6) 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夏天不宜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小于65%; 7)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4 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 5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 6 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展开条文说明8.3.4 第2款2项2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引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中第4.1.4条。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10.3.3条。 第3款机房重地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远离强电强磁场所,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避免不了或达不到技术指标,机房应做屏蔽处理。 第4款工程设计人员应根据建设方书面设计要求,在土建施工过程中,预留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预留信息出入建筑物的通道,预留信息数据进出智能化系统机房的水平及垂直通道。管线进出建筑物处应做防水处理,金属管道应做接地。 第5款机房重地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外界的联系,防止非法者入内。 物防(实体防范)——安全防范的物质载体和实物基础,延长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防范手段(包括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各种实体防护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技防(技术防范)——将现代科学技术融入人防和物防之中,使人防和物防在探测、延迟、反应三个基本环节中不断增加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探测、延迟、反应的能力和协调功能。它是一种新的安全防范手段,是人防和物防手段的延伸和加强,是人防和物防在技术措施上的补充和强化(包括各种现代电子设备、通信及信息系统网络等)。 第6款智能化系统应采取防直击雷、防感应雷、防雷击电磁脉冲等措施,但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配置防雷设备。 8.3.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2 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0m;多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3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 4 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0.30m; 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6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的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展开条文说明8.3.5 第1、2款电气竖井应上下贯通,位于布线中心,便于管线敷设。竖井的面积应根据各个工程在竖井中安装设备的多少确定;应考虑设备、管线的间距及操作维修距离。电气人员与土建人员协商:竖井开大门,利用公共通道作操作维修空间,减小电气竖井的占有面积。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的最小尺寸见图8.3.5-1、 8.3.5-2、 8.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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