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8 来源:上海市住建局-行政处罚
第2120190010号

当事人: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崇明县绿华镇新建公路799号2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你(单位)于2018/11/08在从事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5天(其中为罚没款的,数额大写)。

现要求你(单位):

日(大写)(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 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限你单位于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本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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