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主要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 主要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定义了专营企业的概念。
第四条 主要说明了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市政公用服务。
第五条 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的职责。
第六条 主要说明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行业报装接入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实现统一收件、发件、咨询,实现后台资源共享。
第七条 主要说明了市政公用服务依据的标准及规范。
第八条 主要说明了各项市政公用服务的报装服务时限。
第九条 主要是对与市政公用服务相关的审批服务的做出了要求及时限。
第十条 主要是从优化报装流程方面,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到验收接入流程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主要是说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再次强调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在申请人和专营企业存在分歧时,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申请及时给予指导、调解。
第十二条 主要是说明专营企业应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技能。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开展批评教育、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主要说明市、县应对专营企业的市政公用服务进行年度评价,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