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8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各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做好无害化等级评价和复核工作,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现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山东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考核细则(试行)》(鲁建城字﹝2013﹞25号)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完成了《山东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复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7日


山东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作业程序,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等标准和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市、县(市)正在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和复核。全省所有市、县(市)正在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均须参加无害化等级评价和复核。

  第三条 已规范封场或正在进行规范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参加等级评价复核,但须提供封场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资料,由设区市审核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未提供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正在运行,按程序开展等级评价复核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复核。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并依据本细则对所有未评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无害化等级评价工作,对设区市已评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无害化等级复核工作,对县(市)已评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复核情况开展抽查。

  第六条 各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监督管理。其中,设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无害化等级复核,并于当年10月底前将复核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I级为达到了无害化处理要求;II级为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III级为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但对部分污染实施了集中有控处理;IV级为简易填埋,污染环境。

  第八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和复核按照填埋场自评、材料审查、实地评定、综合评议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参加无害化等级评价和复核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均须如实填写《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未评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须如实填写《生活垃圾填埋场评价表》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评价附表》(附件2、3):评价总分值M≥127.5为I级,105≤M<127.5为II级,72≤M<105为III级,M<72为IV级(评价总分值M为附件2和附件3的分值之和)。

  已评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须如实填写《生活垃圾填埋场评价表》(附件2):评价总分M≥85为I级,75≤M<85为II级,60≤M<75为III级,M<60为IV级(评价总分值M为附件2得分值)。

  第十条 评定专家组须如实填写《生活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评定报告》(附件4)。评定为I级和II级的填埋场为合格;评定为III级和IV级的填埋场为不合格,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复核达标。

  第十一条 等级为II级的填埋场可申请升级复核,不受时间限制;升级后的填埋场可以不参加本周期内复核。

  第十二条 对采取欺骗、贿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省通报。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等方式对评价复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表.docx

    附件2:生活垃圾填埋场评价表.docx

    附件3:生活垃圾填埋场评价附表.docx

    附件4:生活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评定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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