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3〕141号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谢彦君: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客运段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天恒炜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朋(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铭城嘉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国鸿京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99号),你于2023年9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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