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通知公告


内政办发2022〕8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工具和手段,坚持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均衡发展商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发展公租房、鼓励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统筹发挥土地、规划、金融、税收、助企纾困等方面政策工具效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政策措施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坚持“净地”出让,依据各地区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情况,合理安排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确保商品住宅供需平衡。在去化周期小于12个月时,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在去化周期大于18个月时,适度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金额,但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成交后1年内分期缴纳。

(二)逐步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出让住宅用地逐步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土地出让政策,对于“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要提出销售价格及调整方式,并纳入出让合同。房屋销售时,不得超出确定的销售价格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三)着力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在各类产业集聚区、小微产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产业发展区域及新开发建设区域,对已建成商品住房项目,通过增加优质学位、建设医疗圈、改善交通出行等措施,补齐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对未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增加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供给,做到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四)鼓励提升绿色建筑品质。引导房地产企业建设装配式住房,推进星级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项目建设推广使用绿色建材,严格高容积率、低绿地率项目审批,对低容积率、高绿地率项目以及装配式、星级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项目予以政策资金支持,销售限价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上浮,逐步增加高品质商品住房供应量。

(五)有效激发住房消费活力支持各地区在全国政策基础上,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即以家庭为单位,以实有住房套数作为首套房和二套房认定标准,不涉及贷款信息。各地区结合实际,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全面落实住房补贴政策,因地制宜实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六)积极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深入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银企对接,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保持债券融资、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充分发挥保交楼专项借款撬动作用,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跟进配套融资,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力度。对大力支持房地产金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七)调整优化税费政策。适当降低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加大建设工程社保费存量资金调剂帮扶力度。

(八)支持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深入落实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要求,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各地区在确保预售监管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增加拨付节点,进一步提高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效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到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交清,预售监管资金可用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受监管资金拨付节点限制,切实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

(九)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结合自治区闲置土地、“半拉子”工程大起底行动,以盘活存量资源为主,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以及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引导多方主体参与,采取新建、改造、改建、回购、回租、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公租房,其他盟市加大租赁补贴保障力度,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加强公租房分配运营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不断提高公租房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等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帮助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城镇居民解决住房问题。强化财政支持,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公租房;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持续改善房地产市场环境。精简住宅项目建设销售审批程序,开辟帮办代办绿色通道,将住宅项目建设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50天以内已经办理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手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实际网签前(或销售前,相关房源应处于无抵押、无查封状态。实行商品房网签即备案制度大力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房即”比例。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试点。持续开展房地产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构建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有序、高效便捷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城市政府要坚决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工作举措,切实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住宅项目按期保质竣工交付,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指导。进一步强化对全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监督、指导,完善月监测、季评价、年考核机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精准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加大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澄清误解误读,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增进市场对政策的理解。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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