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测量规定

线路测量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第1条 适用于铁路、公路、架空索道、各种自流和压力管线及架空送电线路的工程测量。

第2条 线路测量的控制系统,应按本规范第2.1.2条和第3.1.1条中的有关规定选用。

第3条 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的方法,靠近线路贯通布设;导线点宜选在土层良好、便于观测、易保存的地方。

第4条 线路的高程控制,应靠近线路,并应在施工干扰范围外布设。

第5条 当布设自由导线或自由水准路线时,应加强检核。当设计需要时,应进行坐标和高程的联测。

第6条 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应根据需要埋设标石。

第7条 带状地形图比例尺的选用,应按本规范第4.1.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1∶200比例尺的工点地形图,可按对1∶500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技术要求测绘。

第8条 当线路测量与已有的道路、管道、线路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点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和净空高或负高。

第9条 断面图中的平面图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度。

第10条 线路的起点、终点和转角点,以及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应埋设固定桩。

第11条 线路施工前,应对其定测线路进行复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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